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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義殺警案

時事分析

11 - 18 ‧ 2021

  • 時事-嘉義殺警案
108年7月3日發生了震驚社會的嘉義台鐵殺警案,經近10個月的審理,嘉義地方法院認定鄭嫌有精神障礙,判決無罪。
因為有精神疾病,殺了人後就可以被判無罪嗎?
刑法目的在於預防、處罰、嚇阻、教育擁有行為能力卻仍犯罪的人,因此在判定是否成立犯罪時,同時也需要考量犯罪者行為時的精神狀況、責任能力,若一個人根本沒有辨識能力導致他並不認為所做行為是錯的,處罰也無法達到刑法的目的,此原則也稱為「行為與責任同時存在原則」。

本件嘉義地方法院在審理過程中,發現鄭嫌長期患有思覺失調症,且在案發前曾去過派出所、台南社會局、保險公司及議員服務處等地,四處陳述有人要殺他以謀取保險金。
在經過列車長溝通無效後,鄭嫌的精神狀況更是不穩定,妄想有人要加害他,而在看到員警過來處理時,便認為員警要對他不利,進行刺殺。經專業醫師鑑定後認定鄭嫌當時是處於發病狀態,智力、理解力都已經退化,喪失辨識能力,無法辨識周遭及他的行為。
在經過法院正式程序及專業醫師鑑定後,顯示鄭嫌缺乏責任能力,因此依據上面所說原則及刑法第19條第1項,法官也僅能遵循法條,判決鄭嫌無罪。
  • 難道有精神疾病,犯罪就都可以無罪嗎?
犯罪者若有精神疾病,除了需要經過法院正式的醫療鑑定程序外,還必須要是因為在發病狀態,導致無法辨識、控制自己行為而造成的犯罪,才會符合第19條第1項無罪的條件(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台上字第4287號)。
換句話說,倘若是裝的或是故意、過失讓自己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(如:故意喝酒犯罪或明知不吃藥會導致自己無法控制行為等),都無法符合無罪的要件,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起責任!
目前這件案子在地方法院,而檢察官已提起上訴,若後續檢察官可以提出相關證據,證明鄭嫌並非到不能辨識、控制自己行為的程度或是因為他的故意、過失導致後續案件的發生,將無法適用第19條第1項獲判無罪,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起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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